(2016)皖0802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卢隆云与安庆人家酒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家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隆云,安庆人家酒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家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54号原告:卢隆云,男,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人家酒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家酒店,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湖心路3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隆云诉被告安庆人家酒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家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695.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江 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