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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艾民与崔江、崔士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艾民,崔江,崔士新,黄书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崔艾民,农民。被告崔江,农民。被告崔士新,农民,系被告崔江父亲。被告黄书平,农民,系被告崔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艾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艾民负担。审 判 长  崔福印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