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艾民与崔江、崔士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艾民,崔江,崔士新,黄书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崔艾民,农民。被告崔江,农民。被告崔士新,农民,系被告崔江父亲。被告黄书平,农民,系被告崔江妻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艾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艾民负担。审 判 长 崔福印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