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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4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4535号原告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显春,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三组红砖厂委托代理人甘红梅,云南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官兴燕,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炜东,总经理住所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号**楼。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丰,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寺东南侧水木山居**幢*号商铺。被告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高,总经理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5151号3期28区连廊。委托代理人何丽娟,女,1991年6月6日生,系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原告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贵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中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2元,由原告承担8036元,退还原告8036元。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人民陪审员  胡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