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娟、苏静与周广彬、卢金侠、周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4执114号周广彬:你与刘娟、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皖0404执114号卢金侠:你与刘娟、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皖0404执114号周翔:你与刘娟、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