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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分行与张建国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分行,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22号。代表人郑家渡,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国。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分行张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建国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张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张建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季 磊执行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