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铮与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铮,张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211号原告王铮。被告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铮诉被告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铮撤回对被告张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铮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