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翟东山与曹建起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东山,曹建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督3号���请人翟东山。被申请人曹建起。本院受理申请人翟东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2016)冀0528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建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出后,本院多次向被申请人曹建起送达支付令,其家中无人,均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2月24日(2016)冀0528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翟东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