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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翟东山与曹建起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东山,曹建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督3号���请人翟东山。被申请人曹建起。本院受理申请人翟东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2016)冀0528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曹建起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出后,本院多次向被申请人曹建起送达支付令,其家中无人,均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2月24日(2016)冀0528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翟东山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