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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8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5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周某某于2016年3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李某某困难帮助金2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周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李某某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