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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增良与王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增良,王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269-1号申请执行人徐增良。被执行人王泽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诸皇民初字第276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泽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泽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泽辉的银行存款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