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299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迟志刚,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未到庭,且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 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