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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红华与被执行人胡勇军、陈中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红华,胡勇军,陈中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彭红华。被执行人胡勇军。被执行人陈中南。本院在执行彭红华申请胡勇军、陈中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胡勇军、陈中南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伍中民人民陪审员  邓兴朋人民陪审员  陈思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