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小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敏锐与被告山西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锐,山西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小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吴敏锐。被告山西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风店,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15号。负责人王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锐与被告山西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长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敏锐负担。审判员 贾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