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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人民法院,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703号申请执行人XX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董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抢劫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苏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处董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李 洁执行员 张 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心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