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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段应柱与段廷祥、段艳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应柱,段廷祥,段艳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60号原告段应柱。委托代理人万国生,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廷祥。被告段艳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应柱与被告段廷祥、段艳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应柱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应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应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应柱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