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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靳某甲与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甲,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65号原告靳某甲。被告靳某乙。原告靳某甲与被告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靳某甲诉称,他与被告于199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9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200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认为夫妻分居已达16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故无奈之下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靳某某并由被告承担每月300元抚养费。被告靳某乙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某甲与被告靳某乙自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9年9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9月29日生一子靳某某。被告靳某乙于200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靳某甲多方寻找依然杳无音信。现因夫妻分居已达16年,原告靳某甲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靳某甲称被告靳某乙自2000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未果,所以无奈才起诉离婚。经本院调查,被告靳某乙之母贾玉兰确认其女靳某乙于2001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被告靳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结婚之后虽无较大矛盾,但被告自2001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依然未果,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已达16年,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子靳某某由其抚养一节,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无法抚养婚生子靳某某,故对于原告该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靳某甲与被告靳某乙离婚。二、婚生子靳某某由原告靳某甲自行抚养,直至靳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靳某甲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将其应承担的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靳某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梓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