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7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赵洪亮、王贵珍等与日照亿成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亮,王贵珍,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日照亿成物流有限公司,杨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7443号原告:赵洪亮。原告:王贵珍。原告:赵文莉。原告:赵某1。原告:赵某2。原告:赵某3。上述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之母),身份信息同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昕辉,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亿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亮、王贵珍、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诉被告日照亿成物流有限公司、杨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亮、王贵珍、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亮、王贵珍、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与被告日照亿成物流有限公司、杨宾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亮、王贵珍、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6020元,由原告赵洪亮、王贵珍、赵文莉、赵某1、赵某2、赵某3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法人民陪审员 刘兆会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