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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字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殿杭、王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殿杭,王方,陈标,王海燕,沈立新,王素娟,乐宜署,杨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字5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殿杭。被执行人王方。被执行人陈标。被执行人王海燕。被执行人沈立新。被执行人王素娟。被执行人乐宜署。被执行人杨丽娟。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殿杭、王方、王海燕、沈立新、陈标、王素娟、乐宜署、杨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射兴商初字第0002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殿杭、王方、王海燕、沈立新、陈标、王素娟、乐宜署、杨丽娟还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按年利率11.5%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25%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予以冻结、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已经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兴商初字第0002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