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张龙庆、张端和、毕长林与郭晓峰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庆,张端和,毕长林,郭晓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6民初170-4号原告张龙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农垦社区。原告张端和,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农垦社区。原告毕长林,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农垦社区。被告郭晓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庆、张端和、毕长林与被告郭晓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龙庆、张端河、毕长林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晓峰及其妻子刘桂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光镇支行存款10126.00元、冻结被告郭晓峰之妻刘桂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存款48990.00元、查封被告郭晓峰所有的存放在黑龙江省赵光农场第七管理区农具厂904型农用机车一辆、旋耕机一台、灭茬机一台、拖车一台,并已提供张龙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赵光分理处存款143000.00元存款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龙庆、张端和、毕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张龙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赵光分理处存款143000.00元存款,账号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宝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