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公司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在延期审理完毕后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段某甲、段某乙商议,打算从河中别人安放的捕虾笼中弄点小龙虾吃。后三人驾车赶至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苑庄村村西南北河道西岸处,先遇见刘某某,刘某某告知段某某等人其在河里下了网,但不让段某某等人从自己的网中拿小龙虾。段某某、段某甲便将别人安放的河中的网拉上岸,欲将网中的小龙虾拿回家。刘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仇某某等人,仇某某等人便赶至现场,与段某甲等人发生口角,段某某便持刀将仇某某的脖子划伤,并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被人劝开,段某某持刀继续吓唬仇某某等人,要将他们的网收走,后段某某等三人离开现场。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持刀与段某甲再次来到小河边,段某某刻意显示自己持刀,向傅某某、刘某某索要了一些小龙虾。经法医鉴定,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段某甲、段某乙商议,打算从河中别人安放的捕虾笼中弄点小龙虾吃。后三人驾车赶至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苑庄村村西南北河道西岸处,先遇见刘某某,刘某某告知段某某等人其在河里下了网,但不让段某某等人从自己的网中拿小龙虾。段某某、段某甲便将别人安放的河中的网拉上岸,欲将网中的小龙虾拿回家。刘某某电话通知被害人仇某某等人,仇某某等人便赶至现场,与段某甲等人发生口角,段某某便持刀将仇某某的脖子划伤,并对刘某某拳打脚踢,被人劝开,段某某持刀继续吓唬仇某某等人,要将他们的网收走,后段某某等三人离开现场。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持刀与段某甲再次来到小河边,段某某刻意显示自己持刀,向傅某某、刘某某索要了一些小龙虾。经法医鉴定,仇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仇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仇某某对被告人段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害人仇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甲、段某乙、傅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及收到条,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车邦国审判员 黄惠芳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