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志丹县润兰保安汽车配件门市与被执行人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志丹县润兰保安汽车配件门市,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润兰保安汽车配件门市,法人简某甲,女,1938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简某乙,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姬某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志丹县润兰保安汽车配件门市与被执行人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24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简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17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姬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前全部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