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刑更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潘光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光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284号罪犯潘光庭,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光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潘光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光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光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光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译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