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与被上诉人张彩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好刚,李朝彬,张彩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好刚。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旗。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与被上诉人张彩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好刚、李朝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