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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与被上诉人张彩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好刚,李朝彬,张彩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好刚。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旗。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与被上诉人张彩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好刚、李朝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常好刚、李朝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