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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念发进与杨诗清、杨诗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念发进,杨诗清,杨诗臣,东莞市石排祥发玩具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806号原告念发进,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身份证号码:×××2112。委托代理人刘清清,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笑乐。被告杨诗清,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朝阳,身份证号码:×××4392。被告杨诗臣,男,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朝阳,身份证号码:×××4397。被告东莞市石排祥发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号:441900604664237。经营者杨诗臣,身份信息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李军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念发进诉被告杨诗清、杨诗臣、东莞市石排祥发玩具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其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念发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念发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10.87元(已由原告预交),全部由原告念发进负担。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淑珍黄敏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