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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炳城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城,李健,颜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53号原告陈炳城,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冷战魁,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梅,广东德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颜毅霞,女,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原告陈炳城诉被告李健、颜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出借人:陈炳城。借款人:李健。三、借款时间:2014年2月8日。四、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五、借款利息:月利率2%。六、借款期限:从2014年2月8日至2014年5月7日。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八、提供借款的方式:现金。九、还款付息情况:陈炳城称借款后并未还款付息。十、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2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十一、其他要说明的问题:原告提交的户籍资料显示,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09年6月10日,被告颜毅霞因夫妻投靠事由将户口落入李健的家庭户籍内。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李健向陈炳城出具的借据、收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到该借条的约束。陈炳城依约履行了向李健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内还本付息。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没有证据显示李健已依约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借款利息及归还了借款本金,故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立即向原告归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共同所有,所承担的债务,也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涉案李健向陈炳城的借款发生在李健与颜毅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显示该笔借款是用于李健的个人赌博或者不应当归属为其夫妻共同债务的消费,其夫妻二人也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仅由一方承担的约定,故颜毅霞应当对李健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答辩,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二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健、颜毅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炳城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以及借款利息(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若二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2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沁 寰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淇(兼)书 记 员 陈 雪 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