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赵东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监护人:路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东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东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东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东宝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元及执行费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