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9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赵东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东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监护人:路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东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东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东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东宝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元及执行费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宗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