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3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分公司与连云港昊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赖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分公司,连云港昊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赖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79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法定代表人俞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霄飞、黄铭鸿,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昊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法定代表人赖海明。被执行人赖海明。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昊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赖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秦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昊迪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公司计算机分公司支付货款2569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被执行人赖海明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昊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55元,由被执行人连云港昊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赖海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海明名下房产、连云港市新浦区房产及赖海明购买房产均有抵押、查封,虽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经��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首查封房产的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冻结的被执行人赖海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连云港海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云港市新建路支行的银行账户均未再发生往来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世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