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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守瑞与张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瑞,张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02民初5号原告:陈守瑞,男,汉族,1972年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张净,女,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瑞诉被告张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瑞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守瑞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瑞撤回对被告张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守瑞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惠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