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607号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玉华,总经理。被告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