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鞠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07号原告:鞠某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阎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