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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羿大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丽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羿大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丽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28号原告羿大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邹文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丽路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富盛花园一栋一楼。负责人蔡丽芳。委托代理人樊少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美晶,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羿大武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丽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羿大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9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6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川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