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1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广兵与黄咏峰、蒋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兵,黄咏峰,蒋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179号之三原告刘广兵。被告黄咏峰。被告蒋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兵诉被告黄咏峰、蒋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兵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 娟审 判 员 沈征宇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