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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金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金启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661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被告:金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