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卢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卢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554号原告徐建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建阳市昌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郑志伟,男,建阳市昌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卢先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卢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华撤回对被告卢先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3元,依法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徐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