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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泽宏与石伟、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泽宏,石伟,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83号原告侯泽宏,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欣,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琳,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伟,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莉,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泽宏与被告石伟、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侯泽宏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