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侯泽宏与石伟、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泽宏,石伟,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483号原告侯泽宏,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欣,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琳,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伟,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李莉,女,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泽宏与被告石伟、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侯泽宏未按照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