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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425民初421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委托代理���:张强,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柏斌,宁夏张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宽富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柏斌、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复婚。生育1男孩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杨某乙,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男孩���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田锋范轿车1辆、分担夫妻共同债务、分享夫妻共同债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日在彭阳县王洼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8月19日生育男孩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宁DJ53**本田锋范牌轿车1辆。共同债务有王洼信用社贷款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杨某甲提交了彭王人调字(2013)第6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机动车行驶证及双方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复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协议杨某乙由原告抚养,且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由原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共同财产小轿车价值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酌定6万元,依法应予分割。原告主张共同债务3万元,被告认可信用社贷款2万元,原告对其他1万元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信用社贷款2万元由原告偿还。被告主张分享共同债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男孩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被告刘某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宁DJ53**本田锋范牌轿车1辆归原告杨某甲所有,原告杨某甲支付被告刘某某财产折价款3万元;四、夫妻共同债务王洼信用社贷款2万元由原告杨某甲偿还。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宽富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永兴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