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7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1764潘峰与宗根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宗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764-2号申请人潘峰,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59岁,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宗根宝,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43岁,汉族,住昆山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1281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要求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柳心宽执行员 洪文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