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少雨与被执行人卢元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雨,卢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15-2号申请执行人张少雨。被执行人卢元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少雨与被执行人卢元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卢元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张少雨60028.2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0028.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鹏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