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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杜炎林与李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炎林,李春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74号原告:杜炎林。被告:李春发。委托代理人:赵萍,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炎林诉被告李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炎林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炎林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全部由原告杜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