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杜炎林与李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炎林,李春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74号原告:杜炎林。被告:李春发。委托代理人:赵萍,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炎林诉被告李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炎林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炎林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炎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5元,减半收取2427.5元,全部由原告杜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鲁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