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重庆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叶军房地产开发公司,叶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叶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925号原告重庆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36号3单元5-2。法定代表人李连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王兵,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叶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余秋生。被告叶军,男,1973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叶军房地产开发公司、叶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梦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