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艳明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明,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剑实业集团,陈理华,陈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93-2号原告刘艳明。被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理华。被告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汇天国际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楚华。被告湖南华剑实业集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中天广场写字楼23楼。法定代表人陈理华。被告陈理华。被告陈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明诉被告娄底市中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华剑公司)、湖南华剑实业集团、陈理华、陈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艳明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39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12月15日对被告湖南华剑公司持有天津天图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天图兴华)基金份额在45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现案外人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图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湖南华剑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以其持有的天津天图兴华的967万出资份额认购深圳天图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408763股,且《深圳市天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于同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了公告;同年11月27日,该公司与湖南华剑公司关于转让该967万出资份额的《出资转让协议书》,且天津天图兴华的全体合伙人同意上述出资份额的转让;2015年12月24日,完成了新增股份的登记;故《出资转让协议书》签订之日即2015年11月27日,湖南华剑公司所持天津天图兴华的967万出资份额已是深圳天图公司所有,不再是湖南华剑公司的资产。深圳天图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天津天图兴华的967万出资份额的保全措施。现深圳天图公司以自有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申请先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案外人深圳天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华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天津天图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在限额450万元以内的冻结。审 判 长 刘瑾嫦人民陪审员 陈正根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