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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黄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黄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58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314-316,组织机构代码:84308729-8。负责人冯俊。被执行人黄炜,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黄炜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5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此情况进了确认。待发现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5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