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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4刑初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6日经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新干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新干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干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饶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套牌赣D1B7**二轮摩托车,沿新(干)—三(湖)线由北向南行驶,途径新干县荷浦乡塘边村塘弦头自然村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在前由刘某某(69岁,男,农业家庭户口)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饶某某与被害方就此事故达成赔偿14.5万元的调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被告人饶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地派出所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经济执行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与他人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饶某某积极损害了受害方经济,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可考虑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凤人民陪审员  周国军人民陪审员  唐克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