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倩诉被告陈晓凯、楚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陈晓凯,楚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李倩,女。被告陈晓凯,女。被告楚世刚,男。原告李倩诉被告陈晓凯、楚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凯、楚世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陈晓凯以做生易急需用钱为由,先后两次找我借款7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由被告楚世刚(二被告多年同居生活)作担保人担保还款。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拖再拖不还。为尽快追回借款及利息,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处理。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李倩向法院提供被告借条证据:1、2014年11月2日陈晓凯所写担保人为楚世刚的借条一张,证明陈晓凯借李倩现金5万元整;2、2014年4月30日陈晓凯所写担保人为楚世刚的借条一张,证明陈晓凯借李倩现金2万元整。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和2014年4月30日,被告陈晓凯先后从原告李倩处借款7万元。由担保人楚世刚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陈晓凯向原告李倩借款7万元,并由担保人楚世刚担保,有借条在卷为证,债权债务明确,本院予以认可。但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且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釆信。在两张借条中,双方均未约定保证责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告楚世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晓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倩借款7万元;被告楚世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勃人民陪审员 徐 阁人民陪审员 熊志强二0一六年三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