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2月29日对被告人陶某甲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甲在其妻子韩某某于2012年1月10日死亡后,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报告相关情况,于2012年2月至2015年6月间,骗取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养老金二万三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告人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乙证言,常住人口查询,户籍信息,养老金发放明细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陶某甲系自首,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译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