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汪维平与被告芜湖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维平,芜湖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177号原告:汪维平,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陵县籍山镇。委托代理人:吴焕澄,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怡景苑第7#幢211商铺-213商铺。法定代表人:任震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平诉被告芜湖锦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维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汪维平负担。审 判 员 张国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江 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