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70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705民初192号原告王某。被告庞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东盛家园9号楼1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庞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永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