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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705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庞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庞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705民初192号原告王某。被告庞某,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东盛家园9号楼1单元7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庞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永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