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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庆云安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吕博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413号原告庆云安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法定代表人宋立岭经理。被告吕博,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郭金刚,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高延兵,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胜猛,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振中,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马占岭,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张运常,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升,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组合庆云县。被告张新坤,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刘焕峰,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张风刚,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告赵松岭,男,198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庆云安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博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拟自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