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丁雪军、吴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雪军,吴功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雪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功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行长。上诉人丁雪军、吴功清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丁雪军、吴功清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雪军、吴功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72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