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更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冯宝超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宝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033号罪犯冯宝超,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毕业,住利辛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杭上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宝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6年3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宝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宝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冯宝超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宝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