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彭铭亮与彭明俊、李继英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明俊,李继英,彭铭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明俊,男,1948年5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英,女,汉族,1947年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文豹,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铭亮,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祥超,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彭明俊、李继英因与被上诉人彭铭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明俊、李继英及其代理人吴文豹、被上诉人彭铭亮及其代理人李祥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来源:百度“”